組織章程

第一章:總 則
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書道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推動傳統書法藝術,探討書學理論,提昇生活品質,宏揚中華文化為主旨。

第三條:組織區域,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基礎,進而推廣至中華文化所及之國外地區及華僑團體。

第四條:會址:總會設在中華民國台北市。

第五條:任務:

一、宣揚中華傳統文化,傳授經典國學,以豐富書法藝術之內涵。
二、通過教學、研習、討論、展覽、交流及發行刊物等方式,以推展書法藝術。
三、藉由經典亦李之闡發及書法藝術之研習,以淨化人心,美化人生,進而導正社會風氣。

 

 

第二章:會 員

第六條:會員類別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書法能力與興趣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本會另設榮譽會員,凡贊助本會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均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其德碩望重之書家,本會得聘為榮譽理事。但均須經理事二人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。本款所列會員無第十條所列之會員權利。

第七條:會員除名:會員有違反政府法令,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八條:會員出會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九條:退會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,並由理事會審定公告生效。

第十條:會員權利:會員﹙會員代表﹚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﹙會員代表﹚為一權。

第十一條:會員義務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參與本會各項重要活動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:組織及職員
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單位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會員﹙會員代表﹚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議決本會相關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四條:
一、本會置理事廿七人,監事九人,由會員﹙會員代表﹚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並分別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及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。
二、本屆理監事可以推薦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職權及義務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﹙會員代表﹚及第六條第三款特別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:
一、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就常務理事中,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。
二、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監事會之當然主席。副理事長承接理事長交辦事項,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
三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
四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。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督事項。

第十八條:
一、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督日常會務。
二、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九條:
一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;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以召開本屆第一次理、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條:理事監事之解任:具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﹙會員代表﹚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職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一條:秘書長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務事務,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書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三條:本會得由會員大會通過敦聘榮譽理事長一人。另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:會 議

第二十四條:會員大會: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;由理事長召集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意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,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。

第二十五條:會員、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﹙會員代表﹚代理,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﹙會員代表﹚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:
一、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二、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意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八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,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: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九條:經費來源:
一、會員入會費,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清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益。

第三十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日曆為準(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)。

第三十一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﹙如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﹚於年度開始前,報主管機關核備,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 

 

第六章:附 則

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﹙會員代表﹚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法定程序:
一、81年11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﹙會員代表﹚大會通過。
二、奉內政部81年12月22日台﹙81﹚內社字第8183655號函,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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