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中华书道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:本会以推动传统书法艺术,探讨书学理论,提升生活品质,宏扬中华文化为主旨。
第三条:组织区域,以全国行政区域为基础,进而推广至中华文化所及之国外地区及华侨团体。
第四条:会址:总会设在中华民国台北市。
第五条:任务:
一、宣扬中华传统文化,传授经典国学,以丰富书法艺术之内涵。
二、通过教学、研习、讨论、展览、交流及发行刊物等方式,以推展书法艺术。
三、借由经典亦李之阐发及书法艺术之研习,以净化人心,美化人生,进而导正社会风气。
第二章:会 员
第六条:会员类别:
一、个人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,年满二十岁,具有书法能力与兴趣者,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,并缴纳会费后,为个人会员。
二、本会另设荣誉会员,凡赞助本会或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,均得为本会之荣誉会员。其德硕望重之书家,本会得聘为荣誉理事。但均须经理事二人之推荐并经理事会审查通过。本款所列会员无第十条所列之会员权利。
第七条:会员除名:会员有违反政府法令,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,得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。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
第八条:会员出会: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为出会:
一、丧失会员资格者。
二、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。
第九条:退会: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,并由理事会审定公告生效。
第十条:会员权利:会员﹙会员代表﹚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与罢免权。每一会员﹙会员代表﹚为一权。
第十一条:会员义务: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参与本会各项重要活动及按时缴纳会费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: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;监事会为监察单位。
第十三条: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:
一、订定与变更本会章程。
二、选举或罢免理、监事。
三、决议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四、议决会员﹙会员代表﹚之除名处分。
五、议决本会相关财产之处分。
六、议决本会团体之解散。
七、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:
一、本会置理事廿七人,监事九人,由会员﹙会员代表﹚选举之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,并分别选出候补理事九人及候补监事三人,遇理、监事出缺时,分别依序递补。
二、本届理监事可以推荐下届理监事参考名单。
第十五条:理事会职权及义务:
一、议决会员大会召开之事项。
二、审定会员﹙会员代表﹚及第六条第三款特别会员之资格。
三、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。
四、决议理事、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员。
六、拟定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七、其他应执行事项。
第十六条:
一、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选之,并就常务理事中,选举一人为理事长,一至三人为副理事长。
二、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会员大会,理监事会之当然主席。副理事长承接理事长交办事项,协助理事长处理会务。
三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。
四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出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第十七条:监事会之职权。
一、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
二、审核年度决算。
三、选举罢免常务监事。
四、决议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。
五、其他应监督事项。
第十八条:
一、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,由监事互选之,监督日常会务。
二、常务监事出缺时,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。
第十九条:
一、理事、监事均为无给职;任期二年,连选得连任,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。
二、理事、监事之任期以召开本届第一次理、监事会之日起计算。
第二十条:理事监事之解任:具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即解任:
一、丧失会员﹙会员代表﹚资格者。
二、因故辞职,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
三、被罢免或撤职者。
四、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一条:秘书长:本会置秘书长一人,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务事务,另置工作人员若干人,理事长提名,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第二十二条: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,书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,其组织简则,由理事会拟订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。变更时亦同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得由会员大会通过敦聘荣誉理事长一人。另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理事、顾问若干人,其聘期与理监事之任期同。
第二十四条:会员大会: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;由理事长召集,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意外,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。定期会议,每年召开一次;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经会员(会员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,或监事会函请召开时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:会员、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﹙会员代表﹚代理,以代理一人为限。
第二十六条:会员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订定与变更。
二、会员﹙会员代表﹚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监事之罢免。
四、财产之处分。
五、团体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:
一、理监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。
二、前项会议召集时,除临时会意外,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之决议,各以理事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条:理事、监事应出席理事、监事会议,理事、监事不得委托出席;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,监事会者,视同辞职。
第二十九条:经费来源:
一、会员入会费,新台币伍佰元,于入会时缴清。
二、常年会费:新台币壹仟元。
三、会员捐款。
四、基金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益。
第三十条:本会会计年度,以日历为准(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)。
第三十一条:本会每年于年度开始前二月,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、收支预算表,提会员大会通过﹙如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,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﹚于年度开始前,报主管机关核备,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、收支决算表、现金出纳表、资产负债表、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,送监事会审核后,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,提会员大会通过,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(大会未能如期召开,先报主管机关)。
第六章:附 则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经会员﹙会员代表﹚大会通过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第三十五条:本章程法定程序:
一、81年11月22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﹙会员代表﹚大会通过。
二、奉内政部81年12月22日台﹙81﹚内社字第8183655号函,准予备查。